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欧宝直播APP    发布时间:2023-11-05 18:11:06

  现将《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提升农村公路路况和路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来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常规使用的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路面预防养护适用路面状况水平在中、良等路以上(其中沥青路面在中等路以上,即PCI值在70以上;水泥路面在良等路以上,即PCI值在80以上),通过采取对应的技术措施(如板底灌浆、更换填缝料,沥青路稀浆封层、碎石封层、微表处、纤维封层等)实现预防养护目的。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病害或部分丧失使用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大中修工程属修复养护工程。沥青路面大修是指在原路上整段加铺补强基层,或对原路面整段进行翻修后再重新铺装面层的工程;沥青路面中修是指对原路面局部病害集中处治,或对局部挖补后再进行整段封层罩面的工程。水泥路面大修是指对原路面整段处治、基层补强后重新铺装面层的工程;水泥路面中修是指对路面进行一定规模换板,或采取可靠的防止反射裂缝措施后整段加铺沥青面层。修复养护须按标准同步恢复完善桥涵(或隧道)、路基缺口、排水、绿化、安防工程等沿线设施。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农村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农村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决策科学、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发展机构应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养护基础管理工作;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需求科学决策管理,实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加大筹资力度,落实自筹资金,加强对省补资金的管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控制管理,提高管理上的水准,提升农村公路服务能力。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市级监管、县为主体”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有关政策和标准;负责编制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及目标任务;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指导监督和考评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具体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技术培养和训练;汇总、初审、上报年度建议计划及目标任务;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指导监督和考评的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发展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发展规划、审核养护工程计划及备案报送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抽查验收等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养护工程巡查;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落实支出责任,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产金额的投入,在省、市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负责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不足部分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发展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计划,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负责设计文件审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地方筹措、省级以奖代补”的资金筹措政策。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资金应用限制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验测试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市、县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

  落实市县农村公路养护支出责任,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资本预算,保障养护资产金额的投入,确保每年养护工程里程不低于年报里程的5%,且修复养护实施比例不低于1.6%;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智能化、最美农村公路创建、新材料新工艺推广、重点养护工程建设及其他年度农村公路重点工作,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年度工作规划统筹安排重点工作保障资金。

  第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以奖代补,保基本、促提升,确保完成养护工程年度实施目标任务,促进路况水平稳步提升。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分为县市切块资金和省统筹资金,通过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各市县,大多数都用在路面修复养护工程,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不得用于日常养护、管理人员支出以及省级已列入专项工程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县市切块资金按2020年公路统计年报里程(含农养干线)计算分配;省统筹资金根据农村公路管养里程(占50%)、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考评结果(占50%)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省统筹资金分配额=农村公路管养里程因素资金分配额+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考评结果因素资金分配额

  农村公路管养里程因素资金分配额=管养农村公路里程/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省统筹资金×50%。

  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考评结果因素资金分配额=农村公路养护考评排名权重/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考评总权重×省统筹资金×50%。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考评结果,以所辖县市区的考评排名权重计算各市州考评因素资金分配额,其中:排名第1至20名的县市区权重为2;第21名至50名的县市区权重为1;排名第51至100名的县市区权重为0.7;排名第101名以及之后的县市区权重为0.3;未参加考评的县市区权重为0。

  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含县市切块资金和省统筹资金),下发市州交通运输局。

  (一)各县市区根据年度路况评价及省市路况抽查检测评定结果、年度养护工程实施情况、交通量及维护情况等因素,开展公路性能预测与维护方案科学决策,基于养护管理(大数据)平台建立县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对项目库动态更新情况做考评。

  3.满足最低使用的时间要求(新建路段或大修工程交工验收后10年不大修、5年不中修)。因灾毁造成公路路况等级降低,且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条件2的农村公路,可纳入项目库。

  (三)按照“中等路中修,次等路根据基层结构破损情况合理采用中修或大修,差等路大修”的原则,确定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并根据路况优劣、轻重缓急进行排序,逐步实施。在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考评中路况评价结果为中等路及以下的线路优先实施。

  (四)项目库数据(包括路况视频数据)由各县市区录入省级农村公路管理系统,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抄送省公路事务中心。

  (五)各县市区应及时来更新调整项目库,根据养护工程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和路况检测评定结果更新相关信息,核减和增补项目。按照自报自定位的要求,提交上报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视频数据,地理特征应与备案数据相符。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应结合年度目标任务、资金规模、公路技术状况、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1.修复养护工程建设项目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库中选取,处置方案、规模信息应与项目库信息保持一致。

  3.最近5年(含5年)或10年(含10年)已安排中修或大修的路段原则上5年内(含5年)不安排中修、10年内(含10年)不安排大修。

  4.养护工程计划路段不含城管路段、质量缺陷期路段、在建及近3年内规划待建路段。

  1.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县市切块资金分配方案,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县市区,按照养护工程实施里程不低于年报里程的5%且修复养护实施比例不低于1.6%的要求落实具体项目,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修复养护工程建设项目按省厅制定的建安费标准(在年度计划编制方案中明确)安排省补资金,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自筹。

  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将符合政策的下一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含修复养护和预防养护)录入农村公路管理系统,经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12月31日前由各县市区交通公路部门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报省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公路事务中心。

  2.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省统筹资金分配方案,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县市区落实修复养护工程具体项目,按照省厅制定的建安费标准(在年度计划编制方案中明确)安排省补资金,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自筹。

  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将符合政策的项目录入农村公路管理系统,经市州交通运输局初审、省公路事务中心复核后上报省厅。省厅统筹核定后于12月31日前下达项目计划。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发展机构应及时通过农村公路管理系统填报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含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急养护)。项目完工后,由县级组织验收,市级抽验。省交通运输厅按年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做考核。

  第十九条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做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根据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纳入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库的项目视同已经立项。

  (四)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项目施工对交通运行的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原则上不增加桥梁恒载,不降低公路净空高度。

  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设计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需变更设计的,应报原设计批复单位同意,批复文件应与相应年度计划保持一致。

  修复养护工程路段技术指标不低于原标准,鼓励通过养护工程的实施提升局部技术指标。路面大中修要选择经济耐久适用的路面结构,确保达到设计使用寿命

  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项目施工前应按要求报送相关阻断信息,并通过媒体、公告牌等向社会公告。工程施工作业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的规定,编制作业区布置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和相关预案,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施工路段应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派驻专人维护交通,保证施工路段安全。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发展机构要应用农村公路管理系统,实行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成本控制。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开展监理咨询服务。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验收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发展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按时进行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对工作推进情况较差的实行约谈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发展机构应当建立完整养护工程质量检查、考评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信用评估体系,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市州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信用评估工作,定期、规范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九条省公路事务中心要加强养护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巡查抽查,组织核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检查结果报省厅确认后作为全省交通运输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和农村公路养护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或核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养护工程补助资金:

  (四)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或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

  第三十一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省交通运输厅将全省通报、限期整改,并根据调查结论将从业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纳入养护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二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农养干线养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