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主管履职报告范例6篇

来源:欧宝直播APP    发布时间:2023-12-14 16:46:42 点击:1次

  第二条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二)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不再使用,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组织抢救和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对本部门(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研究和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的,能马上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做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性能条件的,不得批准;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以及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依照职责权限,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服从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事故的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组对事故做出详细的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允许超出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八条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后,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经贸、监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

  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事故报告批复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认真组织落实,监察部门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或者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属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属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资料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施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旅游、交通、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和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而予以批准,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取缔或者不予吊销营业执照、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正职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在工作中的,加重处分,构成、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级市市长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第十条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对黄委和河南黄河河务局批准的建设项目,水政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黄河水政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在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因重大过失导致水事违法案件不能被查处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

  的;(三)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查处不力,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五)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不当,导致被政府复议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受理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正当履行职权或向建设单位乱收费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三条建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因配合不力,导致水政监察部门不能查处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申请单位技术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接受申请单位贿赂、、弄虚作假,故意向水政监察部门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报告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监督不力或竣工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或严重影响的;

  第十四条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没有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虽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但未向同级防汛指挥部申请执行导致清障任务逾期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三)设障者逾期未清障的,防汛部门未申请防汛指挥部强制清障,导致清障任务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第十五条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单位负责实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较大损失是指黄河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的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进一步强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职责,推动动物防疫工作由临时性安排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转变,由疫情发生后的被动应急处置向完善预案、主动防控转变的关键举措。各村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落实防疫监管措施。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各行政村负责人,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各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村委主任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驻村干部是各行政村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动物疫病防控巡查和测报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必须明确工作职责,对所辖区域范围及时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巡查监督,原则上每个季度必须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到位。其防控职责是:

  1、指导并协助村委会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检查其履行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2、督促所监管村动物饲养场户,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饲养户按规定接受动物检疫、畜产品安全检测。

  4、组织对所监管村群众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进行防疫检查,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动物防疫技术和疫情信息。

  各行政村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落实县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大重点监督工作的意见》,增强监督刚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1、监督推进“十四五”规划高点起步。贯彻落实__精神,准确把握县情,集思广益、依法审查,完善发展思路,突出产业培育和项目实施,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推进“十四五”规划高点起步。

  2、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修订《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围绕县域改革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并跟踪督办落实。深化“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落实,监督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回应民生关切。加大审议意见跟踪督办,开展2020年度重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

  3、强化财政经济运行监督。听取审议2020年财政决算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开展重点项目视察,听取2021年半年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分析研判县域经济运行走势,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补齐财政联网监督短板,强化实时监督,努力增强财政联网监督实效。

  4、深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开展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检查,听取和审议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报告,听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开展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回头看”,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

  5、持续推进民生事业发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推动传染病防控体系、能力建设,常态化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开展学校体育教学工作专题调研,促进加大体育教学投入,改善体育教学条件,提升体育教学水平,推进体育强县建设。开展全县村集体经济专题调研,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

  6、聚焦重点助力攻坚。聚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方法和工作方法,聚焦中心,抓住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县委重点工作和县域改革发展难点问题整改落实。扎实做好联镇包企、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文明创建、疫情防控等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加大《x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实施力度,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全民普法,促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x。

  7、监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听取审议2020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2021年度杜环境保护工作安排情况的报告,加大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监督,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不断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促进重点区域噪音污染整治,推动污染防治取得新成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情况,促进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保护力度,禁猎、禁食野生动物,保护人民健康。

  8、加强对社区矫正和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贯彻实施情况,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报告,聚焦热点难点,加强执行队伍思想业务建设,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水平,监督执行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推动执行工作向“案结事了”目标迈进。

  9、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持续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依法做好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认真配合做好上级人大有关立法工作。

  10、加强干部任内监督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开展第五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履职工作,加大整改意见落实的跟进监督,不断强化人大选举任命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

  11、监督推进普法教育。开展“八五”普法规划专题审议,作出相应决议。监督普法责任制落实,促进部门加强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的普法教育,着力增强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人大意识,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12、依法抓好人大信访工作。加强信访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转办、督办群众信访事项,突出抓好涉及司法领域群众投诉的督查落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持续开展“五好代表”创建,落实代表工作制度,严格履职管理,丰富和拓展代表履职活动,保障代表日常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13、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强化“双联系”制度落实,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代表和选民、回选区述职活动。邀请基层一线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有序组织代表参与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落实代表约见制度,常态化开展代表约见活动,发挥代表日常监督作用,促进“一府一委两院”进一步丰富形式、拓展渠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保障代表知情知政。

  14、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落实《x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不断提高建议办理水平。严把代表议案、建议质量关,做好代表建议收集转办。继续实行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各工委对口、“两办”督查和提案代表参与的“大督办”机制,落实重点建议县级领导领办、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督办的工作制度,加大跟踪督办,努力提高建议办理质量。组织开展好优秀代表建议和代表建议办理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15、严格代表履职管理。深入落实《x县人大代表履职规范》,力促代表规范履职。指导各镇人大组织县、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进一步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绩效考评,健全代表履职档案,评选表彰优秀县人大代表。制定《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刑事审判的提请许可办法》,规范提请、许可程序,保障代表合法权利。

  16、依法做好县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统一部署,依法做好换届选举安排部署、督促指导工作。开展换届选举前期工作调研,加大宪法及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人大相关法律法规系列宣传,营造依法选举工作氛围。加强对换届选举的具体指导,严把代表入口关,优化代表结构,注重代表能力素质,依法做好县、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精心筹备好新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圆满完成换届选举任务。

  落实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坚持“五位一体”整体推进,做实镇人大主席团、代表小组、村民自治各项工作,全面实现“五化”建设目标,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17、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精准指导。突出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制度落实不实、重点工作质量不高、进展不平衡等问题,注重细节,精准指导,督促落细落实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制度机制。制定《2021年度镇人大工作和建设指导意见》,专题安排部署镇人大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夯实工作任务。

  18、充分发挥主席团日常监督作用。指导各镇严格依法召开年度人代例会,提高镇人代会质量,规范议事程序,做实代表审议,增强监督实效。督促严格落实镇人大主席团“三会、五步”履职模式,依法召开镇人大主席团例会,搞好“三查(察)一评”、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等日常监督,抓好跟踪落实,消除主席团例会召开不规范、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等短板,不断提高主席团监督能力和监督实效。

  19、做细做精代表小组工作。把重点放在解决小组活动质量不高、进展不平衡、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上,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落实代表小组季度活动制,力促代表小组活动高质量开展。全员推行“设岗定责履职承诺积分制考评星级管理”工作机制,深化“五好代表”全员创优,落细落实履职承诺、民情日记、接待选民、“双联系”、向选民述职等系列制度,抓实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指导各镇人大进一步创设履职载体,丰富代表履职,激活代表履职潜能,发挥代表作用。

  20、深入推进村民自治。制订《村民自治规程》,跟踪督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着力解决村民自治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运行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监督指导村级换届选举,召开村民自治工作推进会,总结推广村民自治示范点经验,强化监督,夯实责任,持续推进“民主选举、村民议事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落实、村务公开、村规民约施行”四项工作规范运行,促进村级依法治理上水平。

  21、强化督查指导考核。落实常委会领导分片包抓、各工委对口联系的“三个一”指导机制,加强现场督导、具体指导,解决三项工作不规范、质量不高、进展不平衡,推动整体工作全面进步。按照年度人大工作考核办法,抓好阶段性督查,组织好年度人大工作考核考评。

  持续深化“五型”(学习型、能力型、创新型、务实型、清廉型)班子建设,与时俱进,努力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22、加强政治建设。对标“政治机关”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事项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23、严格干部管理。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模范作用,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巩固“以案促改”教育成果,从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严格纪律约束,保持风清气正。统筹抓好人大机关党支部、工会等工作,认真执行机关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模范机关建设,活跃机关文化生活,抓好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办好“人大干部讲堂”,锻造团结活泼、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人大干部队伍。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做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打造“平安”为努力方向,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设,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通过推进实施,使得全区消防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防控和抗御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区成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工商分局、规划处、市容委、建管委、经贸委、财政局、安监局、质监局、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房管局、园林局、民政局、体育局、环卫局、人防办、法制办、新闻中心、街道办、应急办、燃气集团、供电公司、自来水集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消防支队(防火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会议组织、计划制定、文件起草、监督指导等工作。公安分局、安监局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消防支队负责。

  把宣传贯彻市政府颁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作为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良好契机,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组织区属各部门、各单位召开全区宣传贯彻会议,发动媒体参与,强势宣传,可在新闻中心编发专题节目,在区有线电视台滚动播出,使之家喻户晓。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会议,分析消防安全现状,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消防工作,推动解决重大消防问题,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61号令要求,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按照隶属关系,履行逐级督促职责。上级单位负责督促下级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居民委员会。一级督一级,一级促一级,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档案、实地检查、系统抽查、单位互查等多种方式,综合考核被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被督促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配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应指导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所监督的重点单位发生重、特大火灾,应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区属各部门和消防干部因违法违纪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依法严肃处理。

  消防工作必须充分发动各部门的广泛参与,互相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区属各部门建立起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除依法查处外,要采取书面和网络等形式告知相关部门。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每年要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将消防工作列为政务督察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各部门考核结束后要形成综合考核报告,向联席会议专题汇报。由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评选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成绩突出的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消防安全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对发生重特大火灾或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在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中予以否决。对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依托区新闻中心和《日报》、《时讯》广泛开展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在区有线电视台《消防》专栏,对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曝光,对重大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同时,采用商业运作的形式,委托广告公司制作标准的消防宣传警示牌,推动消防教育讲课走进课堂走进家庭走进企业等项活动,实现消防宣传“五进”的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责任制规定》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主要领导亲自抓,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具体措施,确保消防工作社会化顺利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修改和完善去年制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履行目标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落实《责任制规定》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消防工作社会化建设。组织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参观学习,总结交流社会化消防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利用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推动构建和谐社区健康发展。

上一篇:重磅2019年安防职业调查陈述!
下一篇:2012-2016年b安防b行业市场供需分析及投资建议研究咨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