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覆盖行业与行业代码

来源:欧宝直播APP    发布时间:2024-02-29 08:51:46 点击:1次

  答:请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做好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 号)(以下简称《数据报送通知》)中指明的工作范围来确定。例如,根据《数据报送通知》,2020 年和 2021 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民航行业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行业),需要报送 2021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并且开展的核查。

  问:企业行业代码与实际生产活动不一致,应以企业实际生产活动还是以行业代码作为判断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

  答:若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在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报送通知》所指明的工作范围内,应以企业实际生产活动作为判断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按照所适用的行业核算报告指南及《数据报送通知》的有关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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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绿发会政研室王敏娜在会上分享了《建议尽快出台〈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法〉》的建议,并结合国际情况、国内环境等现实状况做了分析说明,核心内容是建议设立专法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治理温室气体排放,构建与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相衔接统一的法律体系。现将建议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分享如下:建议尽快出台《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法》01

  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多年探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专项行政法规形式确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确保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有法可依。《条例》的出台是对《中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日前,国务院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的里程碑事件,开启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治新局面,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其中能源产业(可再生/不可再生资源)拟审批4家,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拟审批5家。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为推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1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火力发电4411”和“热电联产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温室气

  1月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火力发电4411”和“热电联产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

  12月2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度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录的通告,本市共有14家发电企业(天然气发电机组)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与上一年度相比无变化;7家石化、钢铁、建材、民航(机场)等部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较上一年度减少1家(

  12月14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吉林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生态环境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纳入核查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相关工作。吉林省生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标准(送审稿)》意见的公告,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程序、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方式和工作程序、碳排放报告要求和碳中和声明等内容。适用于广东省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大型活动组织方以及参会个人碳中和的实施。非参会的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规范(试行)》。本规范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过程以及机构和人员能力等要求。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别的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可参考执行。发电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配额分配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在以二氧化碳当量总量配额控制目标下,进一步按品种分配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保持了我国对议定书受控物质实施配额许可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相关

  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布的一项合作研究显现,世界粮食体系占全球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与粮食损失和浪费相关的排放。每年,富裕国家消费者浪费的粮食几乎和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粮食净产量一样多,达2.22亿吨。在欧洲和北美,每年的人均浪费量为95-115公斤。大量食物被人类生产

  甘肃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内蒙古高原交会处,是黄河、长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更是国家“两屏三带”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为保护黄河生态环境,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通过研发“电眼”看山河系列数字化产品,构建了“生态环境+电力大数据”的政企合作新模式,为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29日,国家电投内蒙古霍煤鸿骏电力分公司燃煤自备电厂7#、8#机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替代工程建设项目获内蒙古通辽市能源局批复。批复内容显示,该项目将在扎鲁特旗境内建设45万千瓦风电项目,并配建100MW/200MWh新型储能系统,项目所配置新能源总发电量为15.07亿千瓦时,总发电比例为40.86%,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28日,湖南娄底市发改委发布《娄底市推进节能减煤降碳行动方案(2022-2025年)》,其中提到,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行动,加快清洁能源发电和储能布局,支持开展“光伏+储能”等自备电厂、自备电源建设。方案提到,提升产业园区能效管理,优化园区能源系统,鼓励建设电、热、冷、

  受寒潮天气影响,全省用电需求量开始上涨明显,为保障冬季民生用电用暖需求,做好电力持续稳定可靠供应,我们倡议广大电力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节约用电。一公共机构带头节电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率先垂范,制定细化节电管理措施,减少空调开启时间,制热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严控办公楼装饰景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22日,大唐多伦煤化工燃煤自备电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替代工程17.5万千瓦项目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正式开工。大唐多伦煤化工燃煤自备电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替代工程17.5万千瓦项目选用单机容量6.25MW发电机组28台,配备15%-4小时储能,项目建成后全年可提供49690.2万千瓦时绿能,实现燃煤自

  11月21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西北区域省间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补充修订条款的通知。通知提出,非直流配套火电机组为所在省(区)直流配套新能源提供调峰服务时,第一档调峰报价区间为0-0.05元/千瓦时,其它档位参照所在省(区)内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执行。自备电厂调峰分日前市场和

  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印发燃煤自备电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燃煤自备电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替代工程是基于自备电厂的调峰空间,配置相匹配的新能源规模,新能源所发电量替代自备电厂原有供电量。原文如下: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

  10月12日,三明市印发实施《三明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实施煤炭减量工程,以钢铁、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与多元替代。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增

  根据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备用费标准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77号)有关法律法规,现就2023年11月新疆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公布如下:2023年10月31日,长江有色金属网发布的长江电解铝现货价格为19060-19100元/吨,平均价格为19080元/吨

  11月1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金华市6家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执行有关事项的函。认定浙江虎鹰水泥有限公司、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兰溪诸葛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浙江双狮建材有限公司、兰溪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自备电厂属于三余发电自备电厂。免收上述企业自备电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称除余热、余压、余气外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交叉补贴,由电网企业收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第三监管周期基期交叉补贴标准为0.0388元/千瓦时(含税),从2023年6月1起执行。详情如下: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内蒙古工信厅发布关于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企业名单的公示,详情如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5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内工信节综字〔2020〕202号)要求,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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