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一大批证书被取消!人社部重要通知:这些证书千万别考了!

来源:欧宝直播APP    发布时间:2023-11-12 05:54:52 点击:1次

  根据人社部《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文件发布,76项职业资格被陆续取消;

  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一直以来是国务院和人社部主抓的重要改革方向,2021年是职业技能改革的重要一年,会计职称也属于职业技能的一种,所以咱们不可以忽略。

  不过大家要注意,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76项,已经被陆续安排退出,要考以下证书的同学,一定要注意甄别!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仍有35项,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仍有5项。下面这40项职业资格具有较高的含金量!

  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

  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视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取得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视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初级职称。

  其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的报考条件中,要求至少大专以上学历,因此既然能考取了中级注安,在学历上肯定符合担任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

  咨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 已经失效,那么关于非高危行业,如电子行业(组装)等超过一千人的制造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该如何配置?

  回复:您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配备有关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其中第十条:10.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能认定为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

  近日吉林省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重点任务推进工作方案,其中提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100%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未依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目前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等多个省市连续发文,要求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

  目前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湖北省、深圳市、江苏省等地区省份推行安全总监制,安全总监的任制要求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中强调: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目前山东省补贴可达2000元)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可直接对应职称,其中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工程师职称。部分地区职业资格证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职称往往与个人薪资、补贴、福利等待遇密不可分。

  近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湖北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1.近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四川省安全工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门槛(试行)》。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2.浙江应急管理厅近期也发布了相关通知,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注册后,实际聘任安全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3.近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中提到安全总监任职条件包括: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已明确!担任安全总监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管理人员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着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方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五条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着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第七条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依照法律和法规规章委托实施考核的,由受委托部门或单位根据委托协议对安全总监实施考核。

  第八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公司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

  第九条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设置安全总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任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应当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安全总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对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及重点工作;

  (四)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

  (五)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六)对是不是满足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七)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八)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九)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十一)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安全总监应当依规定对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法律和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

  第十五条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并且开展的督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

  (三)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九条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很大成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方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关于深入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建议》都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作出明确规定,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前,我省部分高危行业企业依法设置了安全总监,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仍有部分企业没有依法设置安全总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总监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对安全总监任免告知落实不到位,在推动安全总监制度落实落地上还有很大差距。制定《实施办法》,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监管,全方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常必要。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认真梳理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关于安全总监制度规定,组织起草了《实施办法》。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月18日至2月26日,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应急局、多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3月17日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3月26日送省委组织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单位会签。4月22日,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经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第259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安全总监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委派和双重领导以及安全总监待遇、任免、监督管理原则和工作报告制度等。

  (一)明确了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行业企业和鼓励设置安全总监的领域。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二)明确了安全总监的条件、工作职责、免职和激励。《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7项条件和12项工作职责,规定了安全总监应当被免职的五种情形。明确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很大成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安全总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三)明确了安全总监的委派和双重领导制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公司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四)明确了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五)明确了安全总监工作报告制度。安全总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对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和报告内容做了明确。

  不止山东,实际上,部分省市、部分领域已经实行企业安全总监制,比如北京、江苏、湖北、深圳等地,安全总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重点行业领域所需。设置安全总监,在生产经营单位高级经营管理层落实一名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的设立,意味着专人专职,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够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优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推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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